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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郵件專業機構 主管及各科室主管外,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 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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