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郵件專業機構
  主管及各科室主管外,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
  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