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項數據通信業務之計費價目表,除第一款至第四款
  由電信總局擬定,並報請交通部核定外;其他各款由電信總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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