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4701
人,瀏覽人次:
92547038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飛越搜救困難地區之航空器,應具備一套以上合乎民用航空局規定之緊 急求生用無線電發報機,該發報機應為自備源,可由非熟練人員使用, 並置於緊急時易於取用之處,並應具備供每一人員使用之求生及訊號工 具。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