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固定翼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程序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飛越搜救困難地區之航空器,應具備一套以上合乎民用航空局規定之緊
  急求生用無線電發報機,該發報機應為自備源,可由非熟練人員使用,
  並置於緊急時易於取用之處,並應具備供每一人員使用之求生及訊號工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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