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機場公司應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
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
警局)為之。
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機場公司應
擬訂安全維護計畫,報航警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前項安全維護作業,機場公司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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