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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 ,各就所管(包括所轄各級地方政府及事業機構)編列全盤收支估計概 數(書表格式如附件十六),於八十年九月十五日以前,送達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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