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對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經評鑑
未通過者,應於評鑑結果公布二個月內提出改善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
並依限完成改善。
前項改善期間,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不得增加出養兒童及少年之服務。違
反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強制轉介其增加服務之出養兒童
及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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