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者,應於期滿前
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
機關提出:
一、原許可證。
二、最近一年內製造廠出具同意依許可內容製造之證明文件或產品原料成
    分含量表。但許可證持有者與製造廠相同者,免附該證明文件。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至第十二款之文件、資料。
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資料。
健康食品許可證逾有效期限後,廠商仍有製造、輸入必要者,應重新申請
許可證。但於逾期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者,得免提出下列文件、資料,並
免申請複審:
一、依第二條規定申請者: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十
    五款之文件、資料。
二、依第三條規定申請者: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文件、資料。
前項申請經許可後,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新許可證及新字號。
〔立法理由〕
一、新增第一項納入「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
    點」第壹點之規定有關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登記之規定,以臻明確。
二、第二項由現行第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移列修正,並將現行條文
    所規定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皆修正援引至第二條及第三條相關規定,
    以臻明確。
三、第三項增訂健康食品許可證逾有效期限後六個月內重新申請並經許可
    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核發新許可證及新字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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