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肥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而製造或輸入肥料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經通知限期停止製造或輸入而不從者,得自通知之日起按日連續處
  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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