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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警察職權之行使)
主管機關於依本法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地區,執行緊急處理及取締 工作時,得行使警察職權。必要時,並得商請轄區內之軍警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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