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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介紹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1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私設職業介紹所,如有對於求職者收受介紹費,或違反法律上其他義務情節重大者,該管 市、縣政府得封閉之。 對於前項處分不服時,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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