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條文關聯

  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氣閘室底面之照明應在二十米燭光以上。
  二、氣閘室溫度在攝氏十度以下時,應供給毛毯或其他適當保暖用具。
  三、減壓時間在一小時以上者,應供給椅子或其他休憩用具。
  四、在事前將當次減壓時間告知該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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