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環境保護事業機構進行查證工作,
  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證或命其提供資料時,涉及受檢者之工商、
  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進行第一項查證工作,如發現不符合規定時,除以書面警告外,主管機
  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受查證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報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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