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環境保護事業機構進行查證工作, 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環境保護事業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為查證或命其提供資料時,涉及受檢者之工商、 軍事秘密應予保密。 進行第一項查證工作,如發現不符合規定時,除以書面警告外,主管機 關得通知限期改正,受查證之環境保護事業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改正報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