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8月12日

條文關聯

  業者依前條方式執行回收者,特定物品及容器販賣業者應依回收獎勵金
  數額支付消費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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