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領有許可證之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電影、電
  視、幻燈片及其他工具登載或宣播環境衛生用藥之廣告時,應於事前將
  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省(市)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
  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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