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7日

條文關聯

  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違反法令、章程,危害農會信用部者,視情節輕
  重,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處置:
  一、依農會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解除總幹事或理、監事職務或停止其職權
      。
  二、依銀行法有關規定處罰鍰、勒令停辦全部或部分業務。
  三、依銀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廢止信用部或分部許可。
  前項第一款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
  報經財政部或逕由財政部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第二款及第三款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金融部門洽商建設或農業部門後轉報財政
  部核准或逕由財政部命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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