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業事件審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
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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