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02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
  標時,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
  低於底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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