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變賣財物決標時,應以最高標價並以在預估底價以上為得標原則 ;如有特殊情形,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未達百分之十,而主辦機關必須決 標時,應敘明理由,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准,經審計機關同意決定之;其 低於底價百分之十以上者,應另行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