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2月20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執行工程預算,應初實照預算所訂計畫用途及條件辦理發包,不
  得擅自增減項目。如需分項發包,亦應按土木工程、水電工程等之施工
  順序辦理。工程發包後,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依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辦法,其須增加預算
  時,應俟預算完成程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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