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執行工程預算,應初實照預算所訂計畫用途及條件辦理發包,不 得擅自增減項目。如需分項發包,亦應按土木工程、水電工程等之施工 順序辦理。工程發包後,以不變更設計為原則,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依 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營繕工程施工驗收作業程序辦法,其須增加預算 時,應俟預算完成程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