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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暨附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實施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64年03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承辦配送業務單位每月配送完畢後於限期內將當內收回配給票分別實物 品種,員工及親屬口粘存報查簿,填回配送實物結算表,送主辦配給單 位審核,結算應存實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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