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由本府核撥於本中心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中心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本府將本中
心年度預算書,送本市議會審議。
本中心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中心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
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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