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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管理單位管理之公用財產,如全部、部分不需要使用及機關裁併、撤銷 且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報經本府核准,依其性質指定有關機關接管; 其因單位改組者,移交新成立單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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