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主管文化藝術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施行前經本府許可依法設立之文教法人,其以從事有關文化藝術
  事務為目的,而設立許可之條件與本準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則施行
  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第二十二條、第二
  十三條規定辦理。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延長者,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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