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竹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贈之不動產,應洽商贈與人訂定贈與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後,檢齊有關產
權憑證、圖說、書據,連同不動產移交受贈機關接管,並會同辦理所有權
移轉登記。贈與附有條件或負擔時,應將契約層報本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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