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安
全之虞者,應立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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