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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桃園縣市區道路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安 全之虞者,應立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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