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苗栗縣政府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教育法人,與本準財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準
  則修正施行後辦理補正。但法人名稱及設立基金總額不在此限。
  前項補正期限由本府訂之,逾期未補正者,本府得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但情形特殊無法如期辦理,並報經本府核准廷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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