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在現有道路旁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 設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警察機關及管理 機關等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單位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得 妨礙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