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條文關聯

食品業者之食品貯存區應與待報廢區及退貨區明顯區隔,並分別標示之。
食品業者應定期檢查庫存食品,並及時清理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
前項變質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屬廢棄物,其清除及處理方式應依廢棄物清
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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