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挖掘埋設管線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針對所屬既設地下管線管溝、人手孔等及周邊設施應落實經常巡
  視、保養維護,倘嚴重毀損,應隨時更換改善;倘與路面不平整,則應
  依路面進行提昇(降)之改善。如經本府通知改善,有立即危險者,申
  請人應立即派員處理,並於三日內修復完成;無立即危險者,應於二十
  日內修復完成。屆期未改善或改善不符規定者,得由本府自行或委由第
  三人代為修復,所需費用依第七條規定計算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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