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兒童福利社政機構設置標準與設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婦嬰收容教養機構應有八人以上之安置規模,其設置標準比照第十八條
  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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