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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施行廢棄物清理法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道路、河川、溝渠及其他公共處所之動物屍體,由執行機關清運、處理 ,家戶之動物屍體,由該戶自行以塑膠或紙袋妥為包裝,於垃圾車前來 收集垃圾時,交其清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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