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每次定期大會開會時,市長應將施政方針、本會上次會議決議案執 行經過、結果及施政情形提出報告,並接受質詢;市政府各一級機關首 長暨相關業務主管,應列席報告業務推行情形,並接受質詢。 前項決議案執行經過情形及施政報告,應於開會十日前以書面送達本會 轉送各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