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46
人,瀏覽人次:
93526371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處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自移送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應 將處理情形告知消費者,並副知消費者服務中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