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29日

條文關聯

  消費者服務中心受理申訴案,應即依其性質移送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單位)處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自移送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應
  將處理情形告知消費者,並副知消費者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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