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一讀會,由主席宣讀議案標題行之,全案內容有宣讀必要者,得指定
  人員為之。
  前項議案於宣讀標題後,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但得決議不經審查而
  逕付二讀或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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