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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利實施辦法臺灣省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2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死者之忠骸(骨灰)遺物由軍方運送該管團管區,團管區接到起運通報 後,應即通知縣(市)政府轉知家屬,由社團代表會同送交其家屬,或 由縣(市)政府會同團管區運至適當處所(祠廟忠靈塔)停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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