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條文關聯

  本府財政科收到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換發以原受款
  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
  事實上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本府財政科認可之保證人後,換發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本府財政科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
  ,加蓋換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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