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財政科收到縣庫支票換發申請書,經查明無誤後,應換發以原受款 人為受款人之支票。其係由執票人申請換發者,如原受款人業已死亡或 事實上無法覓得原受款人時,得具備本府財政科認可之保證人後,換發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之支票。 本府財政科於換發支票後,應在原付款憑單第一聯註明換發之支票號碼 ,加蓋換發日戳,登入縣庫支票補發換發登記簿後,將原支票註銷作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