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23日

條文關聯

  各項互助金之受益人,如有冒領、重領或偽造、變造證件、單據等情事
  ,已發生之互助金應予收回。並依法辦理。有關人員,如有徇私舞弊情
  事,應併予懲處。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