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各鄉鎮民有零售市場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9月11日

條文關聯

  各種會議應由主任委員及記錄分別簽署,會議紀錄於會後十五日內函報
  該管鄉(鎮)公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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