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條文關聯

財政處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查明逾發票日期五年之未兌付縣庫支票,函
請支用機關通知債權人辦理換票或填具「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收入繳款書
,送財政處以憑代辦繳庫。
繳庫者,財政處依據核准公文及繳款書逐筆註銷其未兌付縣庫支票記錄,
並簽發「金門縣縣庫存款戶」為受款人等額之縣庫支票,併同繳款書逕行
解繳縣庫。
已繳庫款項之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
令規定請求返還時,應由支用機關依有關法令規定,陳報財政處核准後,
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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