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06日

條文關聯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建築執照申請書及建築執照上註明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