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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建築工程施工中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七條
建築工程如需設置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時,應於施工計畫書中載明,並向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設置,但應於地下室工程開挖時清除完 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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