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防救天然災害及善後處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級救災人員對災害勘查及審核,如有虛報災情濫用救濟等情事,經查
  明屬實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分,涉有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
  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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