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
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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