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債編(§153-§756-9)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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