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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本校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育長、主任秘書、各單位主管組織之。校 長為主席,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 前項會議,應校務發展需要,得與前條會議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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