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茲設置人權事宜委員會(本公約下文簡稱委員會)委員十八人,執行
    以下規定之職務。
二、委員會委員應為本公約締約國國民,品格高尚且在人權問題方面聲譽
    素著之人士;同時並應計及宜選若干具有法律經驗之人士擔任委員。
三、委員會委員以個人資格當選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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