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士官,在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期間死亡者,依遺族之申請按左列
  規定及死亡時之退除給與標準,計發其應得退伍金及二年眷補代金。
  一、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三年以內者,發給應領退伍金總額及二年眷
      補代金。
  二、已支領退休俸、贍養金逾三年者,自第四年第一個月起,至死亡之
      當月份止,按每兩個月扣減一個基數(不足兩個月者不扣)之比率
      扣減後,發給其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但其退伍金餘額低於
      應領退伍金總額之半數時,仍照半數發給之。
  前項之眷補代金,憑有補之眷口發給。
  遺族不願支領第一項之退伍金餘額及二年眷補代金者,得放棄此項權利
  ,改領原階現役月薪之半數及繼續維持眷補至父母、配偶死亡及子女眷
  補應停止之日為止。
  外職停役或自行就任公職或輔導就業期間死亡,其在任職機關或就業機
  構不合於請領年撫金者,其遺族得依第三項規定辦理。但以停役或退除
  當時合於支領退休俸或停發退休俸而未支領退伍金者為限。
  第一項死亡人員之遺族,因受地域限制無法來台申請,其喪葬費用發生
  困難時,得由後備管理機關照現役士官死亡喪葬費之標準,在其餘額退
  伍金項下代為申領辦理喪葬事宜,餘款俟其遺族能申領時,再依申請發
  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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