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學生受開除學籍、退學、輔導轉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學生身分致
  損及其受教育權益者,經向學校申訴未獲救濟,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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