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察署辦案期限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9月20日

條文關聯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再審、提起抗告或為其他聲請者
  ,書記官應於接受意見書、聲請書或抗告書後五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各
  該管轄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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