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對於文書之擬辦,應查明全案經過,依據法令,作切實具體之簽
註;文稿辦妥,應經單位主管審核及有關單位會章後,再行陳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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