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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八條
土石採取人租用或同意使用之土地使用完畢後或停止使用於完成整復措施 後,土地所有權人如受有損失時,土石採取人應按其損失程度,給予相當 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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